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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院能判决偿还高利贷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32:19 阅读: 来源:根菜类厂家

借贷网讯   李玲与邓峰夫妻俩计划经营沙场,无奈手上资金有限,两人想找人借钱却又不想被利息束缚。2013年,夫妻俩联系秦正欲向其借款,并答应用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抵押。

2013年2月某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李玲邓峰夫妻俩向秦正借款58000元经营沙场,借款期限为2个月,以秦正交付借款之日起计算;约定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利息按8%计算;李玲邓峰逾期还款,则自愿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给秦正,直至债务还清;李玲邓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某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签约当日,秦正将50000元汇入夫妻俩的银行账户,并将8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对方,夫妻俩拿到钱后给秦正开具了一份借条,内容写明秦正借款的方式和借款总金额,生效日期、其他事宜依照协议书执行,并签下借款人姓名及开具借条的时间。

很快,免息的2个月借期已过,秦正多次催夫妻俩返还本金及利息都未果,遂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合同返还所欠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玲与邓峰应归还原告秦正借款58000元;李玲、邓峰应支付借款利息给秦正(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驳回原告秦正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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