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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02:25:43 阅读: 来源:根菜类厂家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分别编制内资、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资、金融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批复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内,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拟订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送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在经批准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内,汇总各组织实施部门报送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组织实施部门下达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部门测算年度支出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拨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织实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七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类别: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八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可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第九条 每年5月初,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组织内资、外资(含港、澳、台,下同)、金融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总部企业进行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当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申请总部认定时的实收资本)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及其二级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总部企业在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五)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的总部企业,于符合奖励条件当年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申请企业属世界500强的,需提供首次或连续3年获评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年度“全球最大500家公司”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需提供首次或连续3年获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组织实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局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十至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组织总部企业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加具审核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总部企业使用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实施部门予以下达。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细则规定的财政资助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同类扶持政策中的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中支出。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组织实施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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