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传统村落最高罚20万元【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陈璋)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细化标准保护传统村落
根据《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退出后难以恢复;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限期拆除但12个月之内仍未拆除。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
如若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或者退出活动后可以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节能标准可吊销资质证书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至2%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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