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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智光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布时间:2021-09-30 23:36:29 阅读: 来源:根菜类厂家

智光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智光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19年09月09日 17:35:44 中财原标题::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债券代码:112752

债券代码:112828

证券简称:

债券简称:

债券简称:

公告编号:

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9对配合的稳定性要求较高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检查各油灌接头和紧固件能否松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237,348,4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2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22,317,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2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236,707,6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470%;通过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

64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34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圆弧料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34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34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学琛律师、林映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因此硬度的丈量精确度较高;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

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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